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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垚辰: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思考

日期: 2021-05-19 09:47:38      来源:竹山县纪委监委网站

2020年7月,《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办法>的通知》印发以来,竹山县纪委监委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坚持预防为先、监督前移,共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1944人。

一、主要做法

(一)以精准问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一是强化教育,传导压力。县委常委会及时组织学习《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办法>的通知》鄂纪励十二条下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基层干部的实施意见(试行)》,界定了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8种处理方式和13种适用情形,明确了县委办、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直属机关工委的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二是建章立制,框定责任。县委探索建立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月报告制度,“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每月汇总,督促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县纪委监委机关履行协助职责,对全县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分析,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同级监督范畴,每半年向县委汇报一次政治生态情况。对问题突出地方和单位及时发函提醒,并同步抄送分管县领导,“点对点”提醒督办整改实现监督形象化、具体化2020年以来,共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137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追责问责。三是精准问责,激励担当。县纪委监委机关建立预审机制,所有办结线索均由案管室信访室、审理室三方预审,再层报审签,确保所有线索查深查透、案结事了建立“乡案县审”机制,所有乡镇纪委自办案均报县纪委监委审核确保案件查办质量同时制定涵盖线索受理、初核、立案、审理等流程文书模板,确保办信办案程序合规、材料完备、审批严格2020年度,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运用“鄂纪励十二条”相关条款的案件数139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31.66%,党员干部放手干事创业底气日益充足

(二)以暖心回访激励干部轻装上阵。一是个性化“量身定制”回访方案。根据受处分干部的错误性质和情节、处分类型,制定“个性化”的回访教育方案和谈话提纲,明确谈话人员范围和重点,做实基础性工作。2020年以来,县委班子成员头对478名受处理处分干部分层分类开展暖心回访教育。同时,制定《竹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受处理处分人员奖励性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了解受处分人员考核等次、工资调整等情况,坚决杜绝处分决定“打白条”。二是全方位“把脉问诊”症结所在。坚持问题导向,采取“随机抽访+定期家访”方式,扎实做好回访对象的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政策解释等工作。在回访时听取受处理处分对象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和同事的评价看法,面对面和受处理处分干部交流谈心,全面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帮助深挖错误根源,坚定理想信念。并督促其所在党组织保障受处理处分人员的权利,调动其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受处分人员在思想上、政治上、生活上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三是分类型“开具良方”精准施策。对受处分人员的基本情况、回访内容、受处分后表现情况、回访的意见建议等逐一登记建立档案。对思想认识到位、彻底改正错误、工作表现优秀、干部群众反映好的受处理处分对象,以适当方式向单位党组织提出使用建议;对思想转化不彻底、工作作风懈怠的,督促所在党组织加强重点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受处分干部“不掉队”。

(三)以严管厚爱激励干部干事创业。一是科学精准容错纠错。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按照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错误,历史地、客观地、全面地评价干部,综合错误性质、政策依据、主观动机、决策过程、纠错态度等科学精准稳慎适用容错、免责情形和程序,把故意和过失、因私和因公、违规和试错精准区分开来,既保护干部干事创业主动性,也坚决防止借机搞法治“例外”、纪律“松绑”、作风“减压”。2020年以来,先后容错纠错139人。二是实事求是澄清正名。制定《竹山县纪检监察机构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细则》和《竹山县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程序》,绘制工作流程图、拟定工作方案和工作函模板,规范请示报批程序、适用范围,确保澄清正名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有序开展。制作《依规检举控告·共建清廉竹山》微视频,精心编排廉政文艺系列节目,借助“云”媒体、村村响广播、廉政“大篷车”等载体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广大群众依规依纪依法如实举报。2020年以来,共为18名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查处诬告陷害行为2起。三是合力共建实践舞台。坚持为担当者担当注重在急难险重任务一线,考察识别干部。2020年,全年提拔重用、晋升职级涉及疫情防控、精准扶贫、创文等一线干部128人对处分影响期满的受处理处分干部在选拔使用、评先表模等方面一视同仁,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大胆向县委组织部门提出使用建议,推动形成干事创业的强大合力。2020年以来,先后有15名受处分期满党员干部受到提拔重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够到位。少数单位党委(党组)对运用“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存在思想认识上还有偏差,工作中当“甩手掌柜”,运用第一种形态管住大多数的主动性不够,谈话提醒、谈话函询被动应付;有的党委(党组)“熟人”思维和面子观念较重,对轻微违纪问题的干部不愿、不会、不敢批评教育,存在“好人主义”现象,把谈心谈话变成工作交流,批评教育流于形式。少数单位党委不敢轻易使用“第一种形态”,怕增加被监督对象思想负担,有的认为是纪委监委的事,没有及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红脸出汗”;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的认识不足,与“鄂纪励十二条”结合不够,激励作用不明显。少数党员干部不能正确看待谈话提醒,不珍惜向组织表达忠诚、袒露心扉的机会,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客观上也给落实“第一种形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操作不够规范。少数单位党委(党组)对运用“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存在用不多、用不准、不规范的问题。有的把日常业务工作提醒等同于谈话提醒,有的把民主生活会前的谈心谈话、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日常交心谈心等同于“第一种形态”的谈话提醒。有的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理解片面,把谈话提醒当作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全部内容,不区分问题类别、对象性质,不顾个体差异,一律以提醒谈话来处置,忽略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整改等处置方式,忽略了对重要岗位重点对象的经常性谈话。有的抓面上的监督多,深挖根源少。有的没有建立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清单,只约谈不整改、只批评不整改等问题存在。有的单位存在谈话记录简单、内容不全,谈话档案没及时整理归档,工作资料管理混乱等问题。

(三)监督不够严格。对单位党委(党组)落实“第一种形态”的抽查核实率不高、抽查比率偏低,有的基层党委(党组)虚于应付,存在“一函了之”“一谈了之”现象。少数纪检监察机构对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监督检查跟进不到位,针对落实效果评价、思想动态跟踪、回访教育等方面的措施不够多,对发现的问题苗头没有通过个别交流、会议通报、信息提醒、发送建议书等形式及时发声亮剑。少数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就事论事现象,对问题背后的政治生态根源问题缺少研判,对监督对象是否严肃落实相关制度缺乏有效信息反馈。

三、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责任体系。“第一种形态”是促进党组织日常监督有效落实的重要途径,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第一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政策策略的基础性作用,把抓班子、带队伍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从掌握流程规范和办理要求出发,善用会用“第一种形态”,看见苗头就提醒、听到反映就过问、发现问题就处理,严格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开展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检查、通报函询、诫勉谈话,将违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建立落实“第一种形态”工作制度、程序规定、运用清单,形成党委(党组)主抓负总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协助、基层党组织及党员干部依责履责的责任链条。加大对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构要聚焦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运用检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巡视巡察整改、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对小病不治成大病,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案件的,要倒查追责严肃处理。

(二)加强制度规范。加强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回访抽查机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实践工作能力。党委(党组)要研究制定相关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第一种形态”的适用范围、提起部门、分级实施的主体及程序要求等进行明确规范,细化问题线索分办、研判处置、内容质量、了结反馈、后续监督、抽查复核等细节的制度性规范,严格办理流程。同时,还要对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工作质量进行严格复核把关和跟踪管理,对刻意隐瞒、敷衍应付的坚决问责追责。要建立第一种形态责任清单,将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作为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成果运用。上级党委(党组)要带头履行主体责任,主动督促下级党委(党组)健全完善“第一种形态”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强化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建立“第一种形态”责任追究制度,为有效推动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要强化结果运用,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归档管理,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要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及时给予了结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作者系竹山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主办单位:中国共产党竹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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